(2017)内220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玉兰与崔淑荣、于长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兰,崔淑荣,于长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兰,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崔淑荣,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于长淳,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葛玉兰与崔淑荣、于长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淑荣案件款11000.00元,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崔淑荣、于长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崔淑荣、于长淳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葛玉兰未受偿金额为7225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