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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014号原告:衢州市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红,总经理。被告: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付清物业费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