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爱平、周朝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周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83号申请人:刘爱平,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周朝国,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刘爱平申请执行周朝国劳务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周朝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4日经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刘爱平现还有25000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