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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南海涛申请杨畯、徐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海涛,杨畯,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卓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南海涛,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民。被执行人杨畯,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民。被执行人徐静,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封被执行人杨畯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于集宁区,权证编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