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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谢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095号原告郑某某,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谢某某,男,住紫金县瓦溪镇瓦溪村叶塘村民小组。被告刘某某,女,住紫金县瓦溪镇瓦溪村叶塘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建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