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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自永与董新召、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永,董新召,齐彬,高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58号原告赵自永,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董新召,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齐彬,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高从立,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赵自永与被告董新召、齐彬、高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永撤回对被告董新召、齐彬、高从立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