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张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张玮,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张玮违法占地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6]第51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淄办发[2015]41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建议本院裁定由违法行为地双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6]第51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6]第51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玮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2月6日擅自占用淄川区双杨镇华坞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8328平方米建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328平方米建设用地;2、对非法占用的18328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366560.00元。涉案建设行为系淄川区双杨镇华坞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处罚决定对村委会未作处理,对违法建筑物未作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6]第51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6]第51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白佳海人民陪审员 车献亮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孙苗苗代理书记员 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