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堂才、左清芳与罗琼、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堂才,左清芳,罗琼,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堂才,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申请执行人:左清芳,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才,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琼,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蒋鹏,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四川省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谢堂才、左清芳申请执行罗琼、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堂才、左清芳应受偿债权为:①偿还借款150000元;②案件受理费3300元;③执行费219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99元,共计15549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川07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