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慧栋与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慧栋,叶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63号原告:蒋慧栋,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叶宁,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慧栋诉被告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慧栋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