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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273岳德逢与孙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逢,孙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273号原告:岳德逢,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孙恒,男,年籍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岳德逢诉被告孙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岳德逢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德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岳德逢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