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273岳德逢与孙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逢,孙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273号原告:岳德逢,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孙恒,男,年籍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岳德逢诉被告孙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岳德逢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德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岳德逢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