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梁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梁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某、曾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1786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存款55000元,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房产四宗,后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