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付德与被执行人李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德,李戈,查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84号申请人王付德,男,生于1967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戈,男,生于1965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查广朝,男,生于1957年8月,汉族,住南阳市。申请人王付德与被执行人李戈、查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125号、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大部分款项,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仲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