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晓菊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菊,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菊,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法定代表人谢虎,该公司董事长。谢晓菊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320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晓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重庆市武隆县XX山XX道XX号XX三期X组团XX幢X-X房屋向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违约金29245.50元、受理费180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未竣工验收、抵押的房屋,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县XX山XX道XX号XX三期X组团XX幢X-X房屋向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违约金29245.50元、受理费1803元。经查,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柯晓兰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