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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其彬与许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彬,许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339号原告:赵其彬,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许文刚,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赵其彬与许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其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其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其彬负担。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