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赞与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418号原告:王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明,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8572926-3。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董事长。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5784-8。法定代表人:马国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赞诉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受理狄艳稳、吕运国、赵银荣对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本案应移送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玲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丁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