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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77号申请人:甘肃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某某、范某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甘肃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172348.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甘南路171号第1层003室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172348.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甘南路171号第1层003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872**号,面积:728.13平方米)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