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贵松与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贵松,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227号原告:潘贵松,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宋庄村。负责人:赵保森,系该公司经理。潘贵松与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贵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计3116元,由潘贵松负担。审 判 长 马福俊审 判 员 霍红霞人民陪审员 黄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