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志超与被申请人邓正友、胡云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超,胡云学,邓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邓志超,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胡云学,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邓正友,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志超与被执行人邓正友、胡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邓志超与被执行人邓正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427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