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473梁军与吴秀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吴秀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秀承,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梁军与被执行人吴秀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14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