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556号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2439136R。法定代表人:谭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细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焯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欧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8.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汤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甄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