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俊平、张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平,张舜,黄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俊平,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张舜,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黄颖,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唐俊平与被执行人张舜、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俊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行人张舜、黄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其他费用80元、公告费260元的义,本院已依法受理唐俊平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舜、黄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舜、黄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舜、黄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535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唐俊平被执行人张舜、黄颖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8-2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