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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与被告绥芬河市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绥芬河市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73号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先锋大队对面。经营者:王秀芹,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被告:绥芬河市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与被告绥芬河市新锐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宁市绥阳天盛涂料厂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