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翟雨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雨轩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14号罪犯翟雨轩,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雨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苏01刑更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翟雨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翟雨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翟雨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翟雨轩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说明,没收翟雨轩等人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六百零七元,转为罚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翟雨轩所有的新甲壳虫牌苏CZW1**号车辆以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拍卖成交,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尚未完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雨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全部履行,应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雨轩减去有期徒刑八日(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