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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琴与周春南、陈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琴,周春南,陈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860号原告:刘伟琴,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浙江省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南,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宝花,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伟琴与被告周春南、陈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伟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琴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伟琴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