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琴与周春南、陈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琴,周春南,陈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860号原告:刘伟琴,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浙江省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南,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宝花,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伟琴与被告周春南、陈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伟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琴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伟琴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