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明华邹元文与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元文,刘明华,向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624号原告:邹元文,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明华,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娟,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邹元文、刘明华诉被告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邹元文、刘明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元文、刘明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元文、刘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邹元文、刘明华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