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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明华邹元文与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元文,刘明华,向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624号原告:邹元文,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明华,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娟,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邹元文、刘明华诉被告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邹元文、刘明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元文、刘明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元文、刘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邹元文、刘明华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