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增琴、李增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琴,李增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琴,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增全,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李增琴与被执行人李增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增琴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增琴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