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增琴、李增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琴,李增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琴,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增全,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李增琴与被执行人李增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增琴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增琴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