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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被执行人:刘振江,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9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