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易海春与易贤伟、周乐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海春,易贤伟,周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易海春,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易贤伟,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周乐兴,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海春与被执行人易贤伟、周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贤伟在洪江市塘湾镇有一套房屋可供执行,但该房产已抵押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现被执行人易贤伟、周乐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