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宋昊雨、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昊雨,张秀云,宋志军,王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宋昊雨(一审被告),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张秀云(一审原告),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一审被告宋志军,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一审被告王风香,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再审申请人宋昊雨因与被申请人张秀云、一审被告宋志军及王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8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昊雨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已经查明2014年当事人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法院仍错误判决从2012年6月4日开始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应当从当事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时开始计算。另外,一审法院判决王风香共同偿还债务错误,2012年债务发生时王风香是担保人,被申请人应明知该债务系宋志军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时王风香也没有签字,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宋昊雨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昊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书军审判员 岳全中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