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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张仁寿何青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苏流香,张仁寿,何青财,张应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7455-6。负责人张联杰,巫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流香,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仁寿,男,1961年1月6日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何青财,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应清,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仁寿、苏流香、何青财、张应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仁寿、苏流香、何青财、张应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