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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赖德成与白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成,白苏日嘎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828号原告:赖德成,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白苏日嘎拉图,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赖德成与被告白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苏日嘎拉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德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白苏日嘎拉图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此欠款逾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白苏日嘎拉图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6年6月24日,被告白苏日嘎拉图向原告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被告白苏日嘎拉图向原告赖德成借款150000元,未约定利率,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份,被告两次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016年7月11日后,被告通过转帐的方式两次分别向原告偿还借款2400元,共计4800元,2016年10月,被告以现金方式偿还借款3600元,原告称上述三笔款项系因被告未如期还款双方协商后约定,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30‰计息偿还的3个半月的利息,计84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赖德成与被告白苏日嘎拉图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欠款本金70000元,该款应自欠款本金150000元中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偿还的利息840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利率,故该款应视为被告偿还的欠款本金。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71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苏日嘎拉图向原告赖德成偿还借款本金71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赖德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白苏日嘎拉图负担382元,由原告赖德成负担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王红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建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