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师奎、熊伟等开设赌场罪刘丹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师奎,熊伟,李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丹,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长沙市湘湖市场管理处职员,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2015年3月31日相继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师奎,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长沙市三湘南湖大市场职员,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2015年3月31日相继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伟,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长沙市三湘南湖大市场职员,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10日相继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昆,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装修行业从业人员,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师奎、熊伟、李昆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刘丹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0154号之一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一、被告人师奎、熊伟、李昆、刘丹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6月上旬,巴西世界杯足球比赛开赛在即,被告人师奎向被告人刘丹、熊伟、李昆提出四人每人出资3万元作为资本,合伙坐庄赌球,刘丹、熊伟、李昆均表示同意。被告人师奎出资3万元,被告人刘丹出资2万元,并为赌场配置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四人先后在君逸山水酒店、富丽华大酒店、南湖大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赌球人员参赌投注。被告人师奎负责联系赌客参赌和管理赌资;被告人刘丹负责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被告人熊伟负责接听投注电话和记账;被告人李昆负责查看赌球网站的比赛信息和赔率。2014年6月30日晚,公安机关在南湖大酒店8699号房间将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抓获,当场查扣师奎携带的赌资1千元,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四名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机、记账本、记账纸等物品。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手机和电脑进行鉴定,经鉴定,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四人接收他人投注共计1115.1万元。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师奎向公安机关退缴206万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公安机关从师奎、刘丹手机中提取笔录及短信列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涉案电子数据光盘,湖南湘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和照片,证人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的供述等。二、被告人刘丹危险驾驶的事实2016年12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丹与同学刘某3、刘某1、刘某2、师某等人相约在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大道天然居饭店聚餐。期间,被告人刘丹点了四厅500毫升装的青岛啤酒,被告人刘丹和师某各饮2厅。当日19时许聚餐结束,被告人刘丹驾驶湘A×××××越野车搭载刘某3沿长沙市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府路大桥与猴子石大桥的中间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被带至湖南省脑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丹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毫克/100毫升。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刘丹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现场照片15张,酒精检测结果、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刘某3、刘某1、刘某2、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丹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坐庄接受投注进行赌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师奎、刘丹、李昆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部分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在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期间,主动向本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师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刘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三、被告人熊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李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零六万元、赌资人民币一千元,以及扣押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丹上诉称: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丹、原审被告人师奎、熊伟、李昆以营利为目的,采取赌球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刘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丹、原审被告人师奎、熊伟、李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原审被告人熊伟系被抓获到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拒不到案接受审判,有脱逃行为,即使后来其主动至司法机关接受处理,亦不能认定其自首。上诉人刘丹、原审被告人师奎、李昆、熊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师奎、刘丹、熊伟、李昆部分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刘丹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丹等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巨大,综合上诉人刘丹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原审对其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拘役五个月适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鉴于二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不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