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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卢奕阁与卢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奕阁,卢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49号原告:卢奕阁,男,2009年10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理人:杨婷婷,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卢佳,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卢奕阁与被告卢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卢奕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奕阁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