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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李雪林与孙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林,孙金朝,侯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697号原告:李雪林,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群众,住址任县,现住任城镇东方。被告:孙金朝,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第三人:侯立静,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现住任县。原告李雪林与被告孙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雪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孙金朝承担侯立静偿还李雪林60000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孙金朝妻子侯立静于2015年7月3日和2016年2月6日两次从原告李雪林处共借走人民币60000元。到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李雪林提起诉讼。任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冀052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判决侯立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林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侯立静为逃避债务,与孙金朝在2016年8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孙金朝和侯立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林提交的(2016)冀052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且已进入执行程序,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侯立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对3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颜秀珂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并未提供对上述判决不能执行到位的相关证据,现又另案起诉被告及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李雪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