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岑福俊、岑春勇、罗仕丹、罗仕方、岑南周、尹良罚金、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尹良,岑福俊,岑春勇,罗仕丹,罗仕方,岑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19号移送执行部门: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显华,男,1989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刘代举,男,1980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卯辉,男,1992年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农业,住威宁县金钟镇金钟村金山组。被执行人:尹良,男,1990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岑福俊,男,1980年3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岑春勇,男,1989年1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罗仕丹,男,1990年3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罗仕方,男,1981年9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岑南周,男,1979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制作的(2016)黔23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制作的(2016)黔2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岑福俊、岑春勇、罗仕丹、罗仕方、岑南周、尹良罚金、没收财产一案,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岑福俊、岑春勇、罗仕丹、罗仕方、岑南周、尹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岑福俊、岑春勇、罗仕丹、罗仕方、岑南周、尹良各缴纳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贵ED27**),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显华、刘代举、卯辉、岑春勇、罗仕方、岑南周、尹良已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贵E316**),经本院在淘宝网拍卖,所得款项16026元已上缴国库,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岑福俊、罗仕丹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岑福俊、罗仕丹财产线索后,本院将继续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