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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自然与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然,胡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04399号原告:郑自然,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胡建民,男,1989年7月9日出身,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自然与被告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自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自然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自然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