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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姚良锋、莆田亿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良锋,莆田亿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良锋,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亿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351幢南第6-7坎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609323XN。法定代表人:詹开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姚良锋与上诉人莆田亿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良锋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良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美双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慧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xzf?/?200508?/?20050828194347.htm”t”_blank?)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