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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昌绿与佛山市中兴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昌绿,佛山市中兴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818号原告:邹昌绿,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海阳,男,住杭州市。被告:佛山市中兴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西线路北沙鹿眠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杨汉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坑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邹昌绿与被告佛山市中兴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邹昌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昌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昌绿撤诉。案件受理费95由原告邹昌绿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