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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王代树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王代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97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长青社区宝华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3944535A。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王代树,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州环罚(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王代树经营的养殖场沼液漫过沼气池并通过白色塑料管排入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王代树作出开州环罚(2017)019号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17年2月22日对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开州环罚(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州环罚(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6日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开州环罚(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