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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13号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4594390K(1-1)。法定代表人:黄俊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1/3)。法定代表人:马盘余,总经理。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蚌埠中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柳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