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675号原告:郑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降低变更抚养费;2、请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25日在顺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所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5月1日后,公司效益下滑,收入有限。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原告身体多病,原告本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起诉。郑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