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与杨忠兵、张楚红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杨忠兵,张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201号申请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负责人:贺某某,男,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忠兵,男,汉族,1969年02月15日出生,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申请人:张楚红,女,汉族,镇坪县人,住镇坪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因平镇高速路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补偿中的30万元人民币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以其经营的户名:法定准备金存款,帐号内的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本案原告的债权得到充分保护,且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因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其中300000.00元停止支付。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国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