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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永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永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齐永兰,女,193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齐永兰因诉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永兰持原由上诉,请求判令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起诉人签订对天津市××东××胡同××号院内平房五间、厦子一条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之父齐桂林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津市××东××胡同××号院内平房五间、厦子一条,齐桂林于1971年12月去世,上诉人之母于1979年去世,上诉人系齐桂林夫妇的独生女儿,为上述房屋唯一法定继承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上述房屋拆迁时,未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上诉人请求判令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上诉人签订对天津市××东××胡同××号院内平房五间、厦子一条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齐永兰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要求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的诉请,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齐永兰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存杰审判员  常 荣审判员  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