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付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20号被执行人付国华,男,汉族,1977年04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付国华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国华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付国华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付国华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211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