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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付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20号被执行人付国华,男,汉族,1977年04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付国华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国华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付国华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付国华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211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