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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双全与刘金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全,刘金壮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688号原告:陈双全,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金壮(刘阿拉坦巴根),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双全诉被告刘金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双全负担。审判员万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包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