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与朱招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朱招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04号原告: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商字北府前花园C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400067569234A0法定代表人:王首旗,该协会会长。被告:朱招运,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与被告朱招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撤回对被告朱招运的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