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青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142号原告: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佳英综合楼502房。法定代表人:潘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青,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