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与马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马建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003号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3-4-7号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2600283092。经营者:戴福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马建章,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马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