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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德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12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德均,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周德均逾期未进行检验的“C1”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A×××××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临邛镇君威广场往滨江路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滨江路上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周德均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2.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周德均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德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周德均驾驶证、川A×××××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记录查询结果,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德均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执行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德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德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德均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德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德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张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