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7041号申请人:刘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鹏,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刘军诉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和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X**号)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王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房屋(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和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芬(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房屋(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和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二、对担保财产查封后,查封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和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X**号),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刘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婵媛 来源: